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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的目的在于:对于实体法而言,就是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使裁判最大限度的接近真实;对程序法而言是程序公正,诉讼经济。证明责任的功能:第一是对法院的功能,也就是裁判功能;第二是对其他诉讼主体的功能,即指引功能。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关于医疗纠纷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证明责任倒置的模式。但是近三年来的实践表明,这样的分配方式还存在着缺陷:理论基础的缺失;价值取向失衡;在立法上,分配条件不明确;起诉条件实质不一致;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这些缺陷的原因在于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困难的特殊性:医疗鉴定结果不公平,难采信;专家证人制度缺失,认证难;专业性强,取证难。笔者在分析了减轻患者证明责任的途径之后,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方法: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修改为:患者就医疗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就医疗方存在过错或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依一般人的观点,可以合理怀疑的程度时,法院才能受理;对患者提出的有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的,由医疗方承担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医疗方承担败诉风险;对待证的事实盖然性较低,但该事实是唯一具体线索的可能性时,由医疗方承担解明义务,在医疗方已经尽了解明义务而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仍由患者承担败诉风险;对盖然性很低的案件,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提出了配套的改革方案:确立自由心证的基本原则;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确立盖然性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