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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意识和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时至今日,在我国,保险业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繁荣的背后存在着隐忧。面对犹如天书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知所措。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原本期望的理赔并未如期而至,遭到拒赔的原因在于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与保险公司的理解完全不同。面对这样的纠纷,惟有用正确的解释方法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对保险法解释制度研究程度不同,加之法律本身并不十分完备,导致在案件审判结果上常有不同结论产生,凭主观意志判案之情况时有发生。结果,纠纷不但未能妥适解决,反而越发加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矛盾。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进行探讨,以期能为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常用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本文以保险合同解释的渊源,即表示主义为主线,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保险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就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特殊原则以及其适用标准和适用顺序等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探讨。本文共分为七部分,导言,叙述保险合同解释问题之所在。第一章介绍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因、主体和客体。第二章介绍保险合同解释在两大法系的渊源,并由此推导出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的渊源。第三章介绍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即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实信用解释原则和补充解释原则,以及各解释原则之间的具体适用标准。第四章结合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特殊解释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重点介绍该原则的概念、法理基础、适用前提,并结合案例,重申该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五章介绍美国判例法创设的特殊解释原则,即合理期待原则,阐释其定义、法理基础以及适用标准,证明其对于我国保险法具有借鉴作用。第六章从立法、司法以及保险业三个方面,提出对我国目前保险合同解释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