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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正处于诉讼理论的更新与部分诉讼制度的重构阶段,正具有全力跳出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牵制,回归正统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契机。当事人制度一直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部分,而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研究更是有助于重新深刻认识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完善当事人制度体系。确立建立在合意基础上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抛弃法院依职权更换非正当当事人的做法折射出的是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处分权,有助于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完整的由职权主义模式过渡到当事人主义模式。故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展开深入剖析探讨。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理论背景。此部分旨在通过对非正当当事人相关理论的梳理为展开论文论题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探讨做准备。目前国内学术理论界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内涵限定在传统的更换理论,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应将前苏联的遗留之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逐渐清理掉,继而回归到具有严密逻辑及理论张力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笔者认为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应更多借鉴参考大陆法系的德、日、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第二部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性质的厘清。此部分旨在厘清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理论内涵的首要问题即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的学说有诉之变更说;诉之撤回兼新起诉说;特殊行为说。我国学界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探究还处于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研讨阶段,学界对于该制度本身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的解释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实际上但凡要对该制度的要件与法律效果予以设置都预设了对该制度的性质的取向。笔者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性质定位为诉之主观变更。第三部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要件及法律效力。此部分旨在探讨由上文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的有效要件与法律效果如何设置的问题。就要件而言,从横纵两个方面出发,可将诉讼中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情况网状化,继而保障不疏漏不同情形下非正当当事人更换要件的设置。横向是从诉讼结构中两造对立的角度,即是指原告更换的要件与被告更换的要件;纵向是从一审、二审中当事人更换的角度,即是指一审当事人更换的要件,二审当事人更换的要件。就法律效力而言,从诉之主观变更的角度概述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法律效果,并且从退出当事人与继受当事人两个方面来具体展现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法律拘束力。第四部分:我国引入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合理性分析。此部分旨在通过对我国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争论及评价分析来探讨我国引入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理论界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的合理性的争论其实质是对传统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的合理性的争论,观点主要包括否定说和肯定说。无论是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还是民事诉讼理论,再或者是从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而言,引入一个更公正、更具操作性的新型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制度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