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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侦诉关系的设置符合现代司法要求的权力独立且相互制约的理念,较之于中国古代的侦、控、审一体的诉讼模式来说,这种侦诉关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犯罪态势严峻的新形势下,现行侦诉关系越来越不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检察系统对侦诉关系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侦诉关系所设置的,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这类只涉及检察机关内部的侦诉关系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讨论。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诉讼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职务犯罪诉讼中侦捕诉关系的基本问题。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诉讼中主要承担了案件侦查、侦查监督、提起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由不同的部门分工负责。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捕、诉关系呈现出配合不够、制约不足的特点。文章从弥补侦捕诉关系缺陷的角度出发提出构建捕诉引导侦查制度,即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确定侦查方向、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提出建议,同时监督侦查的合法性。这一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这一制度是改革职务犯罪诉讼中侦诉关的新探索,在制度设计上借鉴了“检察引导侦查”的合理内涵,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探究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理论依据。首先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国外对于检警关系的设置主要分为检警分立和检警合一两种,它们各有优势及缺陷并且逐渐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的检警关系设置吸收了两种模式的合理内涵,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调配合监督,引导侦查制度就是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检警的配合以及加强两者之间的监督。然后分析了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侦查特点,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由统一于一般刑事案件中到后来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由以往的侦、捕、诉合一到后来由三个部门独立行使,直至提出“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这个过程是人们对职务犯罪诉讼中侦捕诉关系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捕诉引导侦查制度就是将“检察引导侦查”明确并细化于职务犯罪诉讼中,使其更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第三部分具体说明了如何构建职务犯罪诉讼中的捕诉引导侦查制度。明确了引导侦查的主体是侦监与公诉部门;引导侦查的范围是重大疑难等一系列特殊案件;引导侦查的内容是对收集证据提出建议,对立案、逮捕等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引导侦查的具体制度包括决策制度、交流沟通制度、书面引导制度、跟踪反馈制度等。最后提出了相关的保障制约制度,如通过让侦查部门承担败诉风险、引导人员参与侦查人员的考核等方式来保障引导活动的开展,侦查人员也可以通过提请复议来制约引导行为。第四部分是对捕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改革思路。首先理清捕诉引导侦查制度下侦查与侦监督、公诉职能仍然相互独立,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然后指出应当改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分散的情况,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时在引导侦查的案件中应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共同组建引导小组,将侦查监督和公诉的力量统一于引导的过程中,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使引导工作更加协调顺利的开展。最后强调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要加强配合,侦查人员与引导人员要多交流沟通,相互学习提高,提高案件诉讼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