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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犯罪,该罪的罪状描述尽管文字较长,但仍显得较为原则和抽象,目前尚未出台配套的系统的司法解释。如何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尚处于摸索阶段。而正确适用此罪,首要条件是正确界定组织、领导者,因此本文着眼于传销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正确认定该罪以及完善该罪的规定有所裨益。文章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传销组织概述,指出在不同时期传销被赋予了不同的定义,通过分析传销组织的共同特点,对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组织、领导者分为“原始型的组织、领导者”和“继发型的组织、领导者”的观点。第二部分法律对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的规制,指出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在打击传销犯罪问题上也不断进行着调整,从以行政处罚为主逐渐演变成有条件的刑事处罚,从制裁情节严重的传销参与人员逐渐发展到制裁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并最终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还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犯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者的司法认定,指出由于传销活动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界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目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少问题,与立法原意有一定差距,随后通过对比类似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标准,提出笔者设想的传销犯罪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标准,即理论上的一般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四部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指出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定罪时界限较为模糊,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犯罪也有所联系和区别,随后对不同情况下传销组织、领导者数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处理原则。最后,还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