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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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全覆盖是针对我国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律师辩护作用发挥不充分而提出的理论命题和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其目标之一是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具体至刑事诉讼语境下,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律师辩护全覆盖作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其中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此,本文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实施背景下,解构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话语体系,考察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与实践状况,分析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形成逻辑与实现动力,探索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22万字。第一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内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每个被追诉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能够获得律师辩护。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相互依存,交互作用。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得以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提出促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语境下,法律援助制度是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二是基本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底线要求、实施机制与实现动力。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分别是律师辩护全覆盖自身的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底线要求特指在律师辩护全覆盖下指定律师应当恪守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和执业标准。实施机制是指实施的程序和过程。实施机制具有程序性、规则性两个基本属性。实现动力是指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所需的软件支撑和硬件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充足的动力机制。三是理论基础。包括两个部分:国家义务理论与平等理论。一方面,国家义务理论指引着裁判者、法律援助组织尊重、保护和协助被追诉人实现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律师辩护全覆盖体现了形式平等的要求、促进了实质平等的实现。四是价值构造。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价值是多元交织的,其暗合改革要求、保障辩方基本权利、落实平等原则、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且顺应人权保障潮流。五是律师辩护权全覆盖的可行性。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法条规范的明确导向、律师资源的持续扩大、财政经费的支出保障、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关注和追求。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与实践状况”。一方面,审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可以明确当前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要求。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体现为: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指定辩护案件,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且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且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实行律师辩护的全面覆盖。对既有规范的突破之处在于:要求对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且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也要提供辩护援助。其不足之处在于: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限于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未包括被追诉人权利易受侵犯的审前程序,也未涵盖对被告人生命权构成重大限制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具体实现路径缺乏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考察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现状能够了解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程度。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全体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律师辩护覆盖方式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不认罪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得到显著实现,其中扩大通知律师辩护部分得到较好的落实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整体辩护率改善有限、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和二审案件律师辩护存在缺口,辩护法律援助的全面覆盖在实务中面临合法律性危机,以及值班律师参与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等。第三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形成逻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状是诸多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影响因素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制度因素。律师辩护覆盖现状的制度成因可概括为:指定辩护范围的有限扩大、律师辩护全覆盖适用阶段的有限锚定、指定辩护内在结构的本质差异。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覆盖现状的制度成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受到现行司改文件、地方性实施细则、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帮助援助范围的制约,同时还受到简易速裁案件被告人有权放弃律师辩护规定的影响。其二,机制因素。实施机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被追诉人能否获得律师辩护。实施机制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告知程序、指定律师的通知与指派程序、全覆盖的实施模式以及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异议与处理程序。三是主体因素。研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主体因素有助于从行动者视角分析辩护援助、法律帮助援助何以未能普遍覆盖。主体因素包括: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权、被告人缺乏选择指定律师权,以及审判法官不当行使分案审理权。其四,律师辩护全覆盖下律师作用不彰的成因可以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解读。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效果欠佳的成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值班律师在规范层面定位不清、职责不明;二是值班律师自身在实践层面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难以获得外部重视。辩护律师的过程辩护和结果辩护不理想,可能与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以激活、控辩审等腰三角结构未能形成等因素有关。第四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诉讼权利保障。现行法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偶发性现象亦值得反思。存在的局限是: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范目的,律师会见原则上不应受限制。律师阅卷保障水平偏低。二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存在的问题为:基于辩护律师故意犯罪而对其适用吊销执业证书的行为与比例原则的要求不相适应。以违反规定给被告人阅卷为由,对辩护律师进行处罚违反辩护人核实证据权或被告人的阅卷权。三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经费保障。存在的局限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非常有限、个别地区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在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实施后未有显著增加,以及由概括式定价导致了统一化补贴标准。四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律师资源保障。存在的问题为:律师地域分布不均以及律师库准入门槛欠合理。第五章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从制度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扩大指定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作为近期目标;二是以调整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作为远期目标。远期目标具体包括:前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扩展律师辩护全覆盖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第二,是从机制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完善权利的告知程序。二是优化全覆盖的实施模式。三是完善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认定。第三,是从主体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被追诉人与律师双方达成合意,原则上应直接指定该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二是放弃律师辩护应遵循明知、自愿的行为标准;面对放弃律师权后反悔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宣布庭审中断,给予被告人重新获得委托律师或指定律师的机会,还可考虑建立备用律师制度。第四,是从质量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准确定位值班律师,化解内外部不利因素。二是严格辩护行为标准,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规则、提升律师质证能力。三是提升辩护律师定罪量刑辩护质量。第五,是从动力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强化。二是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的提升,应强化律师惩戒规范的正当性,还应明确律师给被追诉人阅卷的合法性。三是法律援助经费的增加,应通过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时应缩减行政费用以保障办案补贴经费,还应当及时增加投入支持改革试点实施。在经费使用方面,应采行以案定补模式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四是律师资源保障的加强。其一,化解律师资源不足的根本出路在于确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其二,律师库准入门槛与辩护准入制度的完善。应根据律师库类型区分入库门槛,突出律师刑事专业化程度。律师参与普通案件的辩护应坚持不设条件,但应明确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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