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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家保护义务的产生、内容和司法审查实践等方面的研究,澄清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结构,为我国国家保护义务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第一章主要分析国家保护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以及德国法上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国家保护义务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主要分析国家保护义务的范围与内容。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强调国家负有确保人民在实现基本权利过程中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只针对第三人的侵害,而不涉及公权力和自然力的侵害。不同的国家义务主体履行保护义务的方式和重点是不同的,立法机关主要是通过积极立法来保护基本权利免受第三人的侵害,行政机关则通过在行政执法中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义务来实现,而司法机关则是通过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义务进行司法审查,做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国家保护义务司法审查的标准,包括比例原则、不足禁止原则与实践调和原则。本文首先介绍了比例原则的内涵以及比例原则如何对立法裁量与行政裁量进行限制,接着提出了另两个与比例原则相互补充的不足禁止原则和实践调和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具体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履行国家保护义务时主要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从而确定其是否正确履行了保护义务。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国家保护义务的现状.我国宪法初步建立了国家保护义务宪法规范,但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与现实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借鉴德国的理论与实践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