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掀起的清理积案运动入手,引发对司法机关运动偏好的关注,评估运动的效果,分析效果的成因,探究超审限案件产生、积压在法院的体制性原因,并指出当前可行的应对举措。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出随经济发展,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发达国家和正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共同话题,一个影响到国计民生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审判活动需要的时间这一可量化因素,阐述了效率成为法院工作主题之一的现实意义。文章为审判机关的“积案”予以定位,即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而未被审结的案件,并解释了将民事案件作为观察对象的原因。 第二部分主要揭示我国法院体制对案件审理时间的负面影响。案件审理的运行方式的应然状态,有关法治国家已形成通例,对比我国案件在法院运行过程的实际情况,文章就案件在我国审判机关内部运行中受到的种种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的干扰从实证角度进行了披露,指出了审判效率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院体制弊端存在。具体内容为:1、司法裁判者从整体而言欠缺业务、道德素质;2、法院现行的组织人事管理方式造成内设机构庞杂且相互擎肘,法官身份难以保障且从事了大量技术含量低的事务性工作;3、法院内部的隶属性科层结构使得案件以行政审批方式在上下级间流转;4、合议制度中评议的简单和随意及形合实独的实质,使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设计时的作用;5、审判方式改革因牵涉法院内部权力让度而停滞和倒退。二是外力的渗透和干扰。由于法院体制漏洞存在,法官在裁判活动中会受到诸多干扰,人情、权势、钱财是其中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部分,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清理积案运动只能达到阶段性清理完毕的效果,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积案。因为清理运动中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法院处在我国权力体系的边缘,是司法改革的对象而非统筹安排改革的主体,在资源上具有强烈的外部依赖性,内、外资源的限制使其仅靠内部整合无法消除积案产生的土壤。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欲改变低效率审判的困境当前可行的应对措施。首先,美日等法治国家用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方法我们无法借鉴,因为我国面临的法官素质低和司法不独立等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并不存在。其次,抑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而对司法改革进行整体设计并践行,离不开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后,当前法院拘于体制框架所限,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难有大的作为,但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公开案件运转的时间信息,增大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自身加压,同时继续做好以点促面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实际作为引发民众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