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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才能有效发挥竞争。但由于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的竞争法应运而生。而竞争中立规则的内涵就在于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因此,竞争中立规则符合竞争法的要求,并且能够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目前我国并未有系统的竞争中立规则相关立法,只是在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包含竞争中立规则的理念和精神,特别是竞争法中对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相关规定。从国际范围来看,竞争中立规则已多次出现在国际经贸规则的谈判中,并且已有国家以此作为武器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打压,通过遏制他国投资活动以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国有企业进入深一轮改革的背景之下,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亟待深化对竞争中立规则的研究,以便能够更充分地应对国际经济危机。本文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研究框架如下:首先,结合其他国家的不同经验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给出本文对于竞争中立规则的定义,也就是一项由政府所有或其主导的企业不能因其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更有利的地位待遇的规则。竞争中立规则的内容在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版本中都有所不同,尤其是OECD已有关于竞争中立规则的详细框架,包括税收、监管、债务、采购、补贴、政府企业、商业回报率、直接成本和公共服务八个方面。本文首先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包括含义与特征、基本框架和法律意义三个方面,其中,基本框架主要涵盖了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三大部分。其次,通过对竞争中立规则的源起和发展历程的了解,对国外关于该规则的立法实践进行梳理。澳大利亚在国内经济改革中首次制定竞争中立规则,《1995年竞争原则协议》中明确提出“竞争中立”这一术语。自21世纪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竞争中立规则的工作报告使得这项规则得到发展。国际社会对此规则进行广泛关注源于2011年美国前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发表的一篇有关竞争中立规则的文章,之后美国也多次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不厌其烦地输送竞争中立规则,试图将其进行推广。尽管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未出现“竞争中立”这一术语,但是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又存在着诸多能够体现竞争中立规则的条文,值得深究。再次,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达到了空前高度,尤其是在“走出去”的指引下,我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现状以及与私营企业现状对比后可知,近年来,虽然私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的分量,但是国有企业仍然是当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关键力量,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拥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享受来自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尤其是在竞争中立规则的席卷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极易以此为借口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诟病。我国国际竞争能力和国际社会地位拥有如今的高度已十分不容易,也难免会遭受别有用心之人的指责,当今绝不能因为法律的薄弱而经历失败。将竞争中立规则适用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领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也是国有企业应对投资风险、承受多边自由贸易组织的压力和塑造国家海外现象的需要。最后,从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政策、建立竞争中立规则和重视国际合作平台三个方面来对如何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建立和完善竞争中立规则进行说明。一方面,我国有企业因身份的特殊性而享有部分优惠政策,这不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因而需要适当且有步骤地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兼具政策性目标而负担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极易导致其在原有领域的竞争力下降,因而为国有企业减负也是当前所需。另一方面,在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纷纷出台相应的竞争中立规则背景之下,我国也亟待建立符合我国利益的竞争中立规则,明确该项规则的含义及适用。除此之外,仍然需要发挥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用,重视和参与国际合作平台,以此来提高在竞争中立规则构建中的话语权。并且可以在现有的自由贸易区中实践竞争中立规则并找到符合国情的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广自贸区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