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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制快速发展。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行政问责制度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对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更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求,具有更强的效力和公信力。然而目前,我国启动的行政问责大多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处于“缺位”状态。人大、司法机关、民众等问责主体没有充分发挥问责作用。对于异体问责的理论研究,也缺乏专门、系统的论述。因此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出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信号,指出今后将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询问和质询;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这为行政问责制度尤其是行政异体问责的发展开辟了良好的环境,值得期待。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等。第二章论述行政异体问责的相关概念、行政异体问责的特点和意义,以及人民主权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善治理论等基础理论,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三章为本文的重点,分别分析人大、司法机关、政协、新闻媒体、民众等行政异体问责主体的地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中人大是最权威的主体,司法机关和政协是重要的主体,新闻媒体是影响力讯速、强大的主体,民众是最根本的主体,指出各问责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并深层次分析其未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第四章介绍以英国、法国、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异体问责制度,以期找出可供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实践借鉴的经验。第五章在诊断问题并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总结提出完善我国异体行政问责的具体建议:健全异体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培育健康的异体问责文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适当借鉴西方行政异体问责的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