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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指不同主体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商标共存在我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却是各国普遍的商标法律规定和国际上活跃的商标法律实践。本文阐明了商标共存的涵义,论证了商标共存的正当性,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商标共存立法和实践的比较法研究,在我国商标共存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第一章概括说明商标共存的概念、产生和分类。商标共存指不同主体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商标共存的产生源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商标权的私权性,而其大量产生则是因为当代经济的发展对商标分类注册制度和商标权地域性的冲击。基于共存对象,可将商标共存分为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基于共存基础,可将商标共存分为法定共存和约定共存。第二章深入分析商标共存的正当性基础。混淆理论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准则,也是商标共存的基本理论前提。商标共存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符合商标法利益平衡的原则。第三章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商标法的比较研究,得出商标共存的主要类型为商标同时注册、商标先用权、商标中用权和因期间经过所产生的商标共存,在规定商标共存时这些国家(地区)商标法均注重通过排除混淆以规范商标共存秩序,各国对商标共存协议在注册过程中效力的态度有所差异。第四章针对我国商标共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思考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商标共存的制度构建应以混淆理论为根基,以法定共存和约定共存为实现模式。这就要求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混淆理论;在法定商标共存方面,引入商标先用权,完善商标撤销制度;在约定商标共存方面,既要鼓励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合理认可其效力,又需注意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有效规范,以防损害公共利益。商标权是既关乎私人利益又关乎公共利益的特殊权利。在纷繁复杂的“商标共存”现象中,法律应为合理的商标共存留下合法共存的空间,明确商标共存的类型,理顺商标共存的途径,对商标共存秩序予以有效的规范,以构建科学的商标共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