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的描述马鞍山市儿童青少年伤害发生的流行病学特征,制定儿童青少年伤害的流行病学界定标准及其伤害监测间隔时限;分析学龄前儿童多发伤害事件发生的易感因素,为伤害的预防控制提供依据。方法选取马鞍山市12所幼儿园、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及1所大学非毕业班共计5 187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各幼儿园和学校由教师、校医或健康信息员每天主动收集学生伤害事件信息,校外发生的伤害由家长或学生主动报告。监测时间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持续1年。在监测开始,将监测对象分成3组,第1组每间隔3个月进行1次伤害事件回顾性调查(其中,幼儿园和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伤害事件信息由家长填写,一年共调查4次);第2组每间隔6个月进行1次伤害回顾性调查(一年共调查2次);第3组第12个月回顾性调查过去1年内伤害事件发生情况。描述监测对象的伤害事件发生率、时间分布特征、受伤部位、严重程度、伤害处置方式和失能情况等。比较回顾性调查与主动监测两种方式获得的伤害事件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同时,对10所幼儿园1 442名非毕业班的学龄前儿童用3~7岁儿童气质量表和Conners行为量表(父母问卷)进行气质特征和行为问题的评定,用自评抑郁量表(SDS)和自评焦虑量表(SAS)对儿童的监护人进行抑郁症状和焦虑症状的评定,分析其与随后1年伤害事件的统计学关联。结果总伤害事件年发生率为74.2%,男生发生率(78.6%)高于女生(7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4.56,P<0.01);学龄前儿童组(3~6岁)、小学组(7~12岁)、初中组(13~15岁)、高中组(16~18岁)和大学组(19~22岁)的伤害事件年发生率分别为80.8%、68.9%、47.3%、64.0%和38.0%,年发生率在各组中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88.44,P<0.01)。4 523名儿童青少年,全年共发生伤害事件6 350人次,其中984人次(15.5%)的伤害事件不需处置、4 929人次(77.6%)的伤害事件需老师或家人作简单处置、421人次(7.6%)的伤害事件需门诊处置、16人次(0.3%)的伤害事件需住院治疗。不需处置的伤害事件失能率为0;简单处置伤害事件的缺课率为0.9%、活动限制率为1.3%、卧床休息率为0.4%;门诊处置伤害事件的缺课率为43.9%、活动限制率为76.5%、卧床休息率为22.8%;住院治疗伤害事件的失能率为100%。男生伤害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跌倒/坠落(46.4%)、擦伤/划伤(18.7%)、刀割伤(9.8%)、挤压伤(7.0%)、其他类型伤害(7.4%)和烧烫伤(6.0%);女生依次为跌倒/坠落(43.9%)、擦伤/划伤(19.5%)、刀割伤(10.0%)、烧烫伤(6.0%)、挤压伤(7.1%)、其他类型伤害(5.3%),学校和家中是最容易发生伤害的场所,7月和8月是伤害发生的高峰时期,一天中下午和上午比其他时段更容易发生伤害,伤害最容易受伤的部位是手指或脚趾。采用1996年王声湧提出的伤害流行病学界定标准,伤害年发生率为66.1%,共发生伤害5 366人次,占报告伤害事件的84.5%;采用2004年修订的伤害流行病学界定标准,伤害年发生率为8.0%,共发生伤害503人次,占报告伤害事件的7.9%;采用本研究提出的“儿童青少年伤害的流行病学界定标准”,伤害年发生率为10.2%,共发生伤害623人次,占报告伤害事件的9.8%。第1组回顾性报告(间隔3个月1次)伤害事件年发生率为51.8%,监测资料为52.0%;两种资料比较,中、重度伤害事件次数一致,回顾性报告轻度伤害事件减少2人次,微小伤害事件减少17人次。第2组回顾性报告(间隔6个月1次)伤害事件年发生率为56.5%,监测资料为56.8%;两种资料比较,中、重度伤害事件次数一致,回顾性报告轻度伤害事件减少17人次,微小伤害事件减少41人次;这些微小伤害,对受伤者未导致明显失能表现。第3组回顾性报告(12个月的回忆期限)伤害事件年发生率为46.8%,监测资料为55.6%;两种资料比较,重度伤害事件次数一致,回顾性报告中度伤害事件漏报4人次,轻度伤害事件漏报136人次,微小伤害事件漏报365人次,低估了伤害的发生风险,以3~6岁组和轻度及微小伤害减低更为显著。有心身障碍、冲动-多动、多动指数、学习问题等行为问题的儿童的多发伤害事件发生率均显著高于无行为问题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趋势性χ2检验表明,随着学龄前儿童的活动水平、趋避性水平的等级逐步增高,儿童1次、2次及3次以上伤害事件的发生率均随之增高(P<0.05);随着敏感性水平的逐步增高,儿童1次、2次及3次以上的伤害事件发生率均随之降低(P<0.05)。监护人有抑郁症状的儿童的多发伤害事件发生率高于无症状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男童、性格外向、行为问题中的心身障碍和冲动-多动、气质维度中的趋避性高和活动水平高、母亲白天轮班及经常上夜班是学龄前儿童多发伤害事件的危险因素;气质维度中的高敏感性和高注意分散度及日常睡眠规律是其保护因素。结论“因受伤休课/休息或活动受限半天,或/和因受伤到医疗机构诊治”可作为儿童青少年伤害的流行病学界定标准;伤害监测间隔时限以6个月为宜。儿童心理行为特征以及父母对儿童的看管是学龄前儿童多发伤害事件的重要影响因素,儿童保健工作者应重视对学龄前儿童伤害易感因素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