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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从个人破产制度中衍生的,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债务人未完成破产程序需要清偿债务的责任之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基本要义是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赋予其全新开始的机会,是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在我国尽快制定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以实现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利益的作用。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发展,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主体进行了界定,概述了其产生的原因,然后从破产法的起源开始,详细分析从私有制的出现,孕育了破产制度产生的萌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迁,破产立法逐渐成型也伴生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开始,直到近代二次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破产免责制度达到成熟,其功能也从最初的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到如今主张破产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给予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同时还梳理了我国从清末到民国破产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以及新中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和修订情况,和对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的立法准备。第二部分,通过查寻外国破产法及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资料,归纳出当前主要采用的破产免责框架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许可免责制和当然免责制,分析了他们的特点和优势。并从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程序、时限、效力、撤销及不予免责等构成要素分析,探讨了国外的立法思想和经验,着重分析了在破产免责中怎样用失权制度债务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与现状的探讨和论述。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是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三是与国际破产法律接轨的要求。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不断推进的社会治理能力,二是个人征信系统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长足发展,三是传统观念的转变和惯性思维的打破。第四部分,关于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探讨。首先,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模式的选定,提出了应当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应选择许可免责制。其优势在于,可以依靠法院,使破产免责更为群众接受和信任,有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和对债务人的监督。明确了推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包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构成,不予免责的具体标准,防止免责制度滥用的规则等。还有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建立运作破产机制的专门机构,与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相关法规和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