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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问题是近现代道德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理性无法满足人们现实需求的情况下,学者们更加关注休谟道德动机体系。休谟批判吸收了同时代优秀道德哲学家的思想,正式开启了道德动机研究的情感主义途径。他所生活的18世纪盛行神定论,上帝赋予人们理性以服从道德法则进行道德行动。霍布斯首先将伦理学家们的目光转移到人性上,自利被看做是行动的唯一动机。洛克部分认同霍布斯的欲望论,提出道德行动是因为人们感到恶的存在和善的不在而产生的焦虑不安。沙夫伯茨里、哈奇森与巴特勒的理论被称为道德情感主义,他们认为道德动机应该在人的情感中找寻,其道德感、仁爱动机等概念学说是休谟道德动机论的直接理论来源。休谟的道德动机论建立在其怀疑论的基础之上,人们无法从行动者之外获得他们的行动理由。道德动机仅来源于行动者的情感和欲望中,理性只起到工具性辅助作用。休谟的道德动机论是双重动机论,没有善良动机的行动不是善行,善良动机分又为自然动机和人为动机。人类进行正义行动的初始动机是利己心,对人为之德的认同是出于同情,而尊重文明社会的道德规则则归因于道德感。休谟用道德感将动机和道德行动相连接,同情原则贯穿始终。人为动机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动机之后,但其重要程度并未减弱。康德为捍卫理性在道德行动中的地位,首先需要解决的即是休谟对理性作用的质疑。康德主义被近现代道德哲学家们认为是与休谟主义竞争的道德动机研究领域的对立阵营,双方就欲望和信念究竟哪个才是直接激发行动的理由展开辩论。内格尔认为休谟主义者混淆了两种欲望,史密斯用对欲望的重新解释来为休谟主义辩护,威廉斯则提出内在理由直接否定了将理性对道德法则的服从归为行动者内在的观点。休谟的道德动机论是温和的,他在强调激情和欲望在对激发道德行动的重要性的同时,没有忽视社会规范的作用,同情和道德感的存在说明人们能够感受到他人的困难,人为动机的区分对现实生活的中的道德实践具有激励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