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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国家法治理念下,行政给付制度已成为新时期国家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改善民生问题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救助为主体的行政给付制度,但是和行政给付相对应的诉讼救济制度亟待完善。对于行政给付行为而言,尽管行政手段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诉讼作为行政给付救济的最后一道“公法之钥匙”,其对权利救济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给付诉讼救济的规定,在起诉方式、起诉事由及判决执行上,均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由于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的立法不完善和在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等,我国现有的行政给付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进而导致该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进行完整和有效的保障,所以对我国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我国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进行了研究和论述。论文结合2014年《行政诉讼法》提出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存在着缺少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受案范围相对较窄、适用调解的范围小、审判依据有限四个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之后介绍了德国、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通过与我国的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可供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发展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通过借鉴这些域外经验,结合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1)构建专门的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将行政给付诉讼分为积极型行政给付诉讼和消极型行政给付诉讼,前者包括请求财产给付之诉、请求事实行为之诉以及请求颁布规范之诉,后者包括请求停止作为之诉和请求不得作为之诉;(2)扩大行政给付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即一切行政给付争议,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规定一方面扩大了传统的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也突破了行政给付诉讼主要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限制;(3)完善行政给付诉讼的审判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给付程序法,在司法审查中通过对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弥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给付请求权方面审判依据的缺乏;二是坚持优先适用具体条文的前提下,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条件的适用于行政给付裁判中;(4)增加行政给付诉讼中调解的适用,在行政给付诉讼中采用调解方式,可以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优势。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我国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法律修订之后,原先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哪些已经解决,哪些还未解决,对这些未决问题通过借鉴域外制度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但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结合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对行政给付诉讼制度进行分析不深入,制度产生于其根植的土壤,所以,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发展行政给付诉讼制度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