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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既要适用于社会生活,又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与时俱进。我国具有悠久的饮酒文化。发展至今,无酒不成席已成态势。但酒桌上却兴起一种劝酒、逼酒、赌酒之风。因饮酒行为人自身受损而发生的争议不断增多。仅通过道德约束这类情谊行为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亟需法律对此行为作出约束,以减少不当饮酒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由于法律在此方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法官的专业素养以及饮酒习俗的不同,针对因共同饮酒而发生的争议,有的仅判决共同饮酒人较重的侵权责任,有的则不认定共同饮酒相关人具有侵权责任。为了使法律更好的反作用于道德,统一司法实践,增强司法公信力。在借鉴国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不仅共同饮酒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酒精饮料提供者在一定情形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共同饮酒行为人在具有劝酒、逼酒、赌酒、罚酒等先行行为时,具有对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此类义务的,对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酒精饮料提供者明知饮酒人已醉酒而继续提供酒精饮料的,对饮酒人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文章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对共同饮酒相关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概论。包括对共同饮酒相关人的内涵及范围的界定,还有对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共同饮酒相关人对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及其构成的分析。共同饮酒相关人不仅包括共同饮酒人还包括提供酒精饮料的人,但只有在相关人具有先行行为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其才承担责任。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并非一旦饮酒就要承担责任。其次,对我国关于共同饮酒相关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总结。包括对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问题的归纳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典型案例进行的分类,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考察和借鉴。包括对国外在作为义务的来源、判断标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借鉴。同时介绍了国外向提供酒精饮料的商事主体、社交主人追究责任的判例,为文章在相关人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创新提供思路。最后,文章将落脚于共同饮酒相关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承担的完善。文章的研究范围限于同饮者自身受损这一情形,饮酒人导致第三人受损时的责任承担可以参考对相关人侵权责任承担的论述,因此文章没有对第三人受损时相关人的侵权责任进行列举。在此部分,文章尝试将酒精饮料提供者作为一类责任主体,增加其对受损饮酒人的侵权责任,并在对相关人过错的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相关人之间的责任形态与比例划分以及相关人的免责事由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为我国司法实践对同饮者受损时相关人的侵权责任的处理提供参考,以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