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思考——从两岸对比看“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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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网络的普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我们提供更快捷便利和高效的工作生活方式。同时,网络传播也在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肉搜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网络传播中的典型新兴事物。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踩猫事件”到2007年“钱军打人事件”“华南虎事件”,从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再到今年2011年的“郭美美炫富”“佛山女童被碾压”事件,无不折射出网络“人肉搜索”巨大力量和社会影响力。“人肉搜索”的出现,一方面使得信息的搜寻和获取更加便利、有效,同时可兼顾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宣扬社会真善美的主旋律;但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对当事人信息的披露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这也使我们看到了网络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发展和现存法律规则缺失、网络立法滞后,网络执法不到位的矛盾。鉴于此,对网络“人肉搜索”折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此次分析研究。  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人肉搜索”利弊,包括民意表达、道德评价、社会监督、揪举违法的正面效应和侵犯公民人格权、引发网络暴力和网络私刑、误导社会舆论、妨碍司法公正的负面效应。第二部分,阐述了“人肉搜索”的实质问题,也就是“人肉搜索“中的三对利益冲突,分别是人格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民意表达与司法公信力的冲突。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将大陆“人肉搜索”与台湾地区“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和法律规制进行了对比。首先介绍台湾地区“人肉搜索”的状况和规制,其次对两岸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得出两岸网络环境的不同点,最后对两岸的“人肉搜索”法律规制情况进行比较找出大陆现有法规的缺失和不足,从而为第四部分措施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人肉搜索”现状提出规范对策,包含法律方向上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的建议,关于网络监管部门和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探讨,以及对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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