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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达非法目的,以提起诉讼为手段,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作伪证,欺骗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这一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等民事权益,也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职务活动,更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与权威形象。从应然的角度,它具有可罚性;从实然的角度看,不可否认,它与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诈骗罪只能评价一部分诉讼欺诈行为,其余的部分只能留给立法解决。要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司法活动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就必须将其纳入刑法的视野中,在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增设“诉讼欺诈罪”。笔者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写了本文。文章分为以下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前言。该部分在简要介绍诉讼欺诈现象的基础上,阐明了文章的选题意义、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态度,以学者们的争论为基础引出正文。第二部分,也即文章的第一章:诉讼欺诈行为概述。该部分主要是有关诉讼欺诈的基本问题,即这种社会现象的规范用语辨析、概念、特征及社会危害性。第三部分,也即文章的第二章: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之争。其主要是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研究现状。首先介绍了国外学者对诉讼欺诈所持的观点及理由;其次详细阐明了国内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几种主要观点,并简要作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本人的观点——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另设诉讼欺诈罪;最后,论述了当前司法实务界的权宜处理办法,并稍作评论。第四部分,也即文章的第三章:诉讼欺诈罪是立法的科学选择。这部分是文章的中心。第一节中,针对当前理论界关于诉讼欺诈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的通说,全面分析了诉讼欺诈行为与传统诈骗罪的差异,得出传统诈骗罪无法全面准确地涵盖诉讼欺诈行为,并在第二节中,从五个方面论证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也即文章的第四章: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该部分共有四节内容。第一节是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的个人意见。第二节主要是笔者对诉讼欺诈罪立法上的一些个人想法,也是文章的重点。第三节从纵横两方面讨论了与诉讼欺诈罪相关的几个问题。第四节是与诉讼欺诈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并探讨了这几种责任之间的关系。第六部分,也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结语。这一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小结,并简要阐述了对诉讼欺诈行为予以性法规制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