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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技的发展与工业化进程的全面推进,虽然使得国际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与此同时,也逐渐加重了其对国际环境的不良影响,使得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不堪重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频率逐步升高,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的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才逐渐认识到只关注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的弊端,逐渐开始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纷纷颁布环保法典,制定环保措施。然而,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环境污染事故一旦爆发,人类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很难有能力承担其造成的巨额赔偿责任。而且,环境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行为很可能是完全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进行的,但是环境侵权具有累积潜伏的特性,长期污染物的按标准排放依然能够导致大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爆发,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给第三人带来人身、财产上的损害。调解环境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需要一个既能保证受害人巨额赔偿款及时到位的措施,又要保证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仍然能够继续经营,继续发展该领域的经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国际上许多国家早已设立该制度,并总结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曾经适用过该制度,却由于种种原因处于停滞阶段。如今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再次适用该制度调整环境侵权纠纷时,除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之外,更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具体国情,避免上次的弊端再次出现,制定适合我国实践的应用性强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内涵的分析;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产生发展原因的探究;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历程和适用模式的介绍和比较,提出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时的具体建议,期望我国再次适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时,本文能够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支撑。要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除了正式确认其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例如制定合理的区别对待的保险费率、成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建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监管机构之外,更不能放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排污企业的承受能力的兼顾,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手段建立适用性更强、吸引社会公众自愿参与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