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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反垄断法上预防和制止垄断违法行为所采用的一种最常用、最重要的法律手段,具有最适度的惩罚和威慑功能。行政罚款制度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反垄断制裁手段,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要充分发挥行政罚款的惩罚、威慑功能就不得不完善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其中确定科学且具有操作性的行政罚款数额就是必不可少的。鉴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作为主要制裁手段的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罚款的处罚力度过轻;罚款幅度的裁量因素不够细化;罚款配套的宽恕制度不够明确等。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是具有较大弹性的,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反垄断罚款的威慑力,进而阻碍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以罚款为主的欧盟、以罚金为主的美国,反垄断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通过借鉴这些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罚款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反垄断行政罚款实践,提出适合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建议,以增强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威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威慑是反垄断行政罚款的主要目标,反垄断行政罚款威慑功能的实现,离不开罚款的严厉性和确定性要求。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要在适当兼顾政府、企业、消费者利益之间平衡的基础上增强罚款的处罚力度,明确罚款裁量因素和罚款配套的宽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