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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于自己是否拥有某项行政职权应当清楚无疑,因为这关系到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全面行使职权,维护民众权益等重大问题。但实践中,行政机关职权认定仍存在认定依据庞杂、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程序不统一、认定能力不足等三个问题。 行政机关职权认定问题的出现,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行政组织法欠发达,职权认定普遍依赖于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存在制定主体多元,程序简单,出台随意等不足,难以保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制统一性。第二,职权认定制度化程度不足,还停留在交办转办的初级阶段,认定结果的好坏完全依赖人为因素,难以掌控。当职权认定难度加大,对能力要求提高时,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就可能出现限制或者扩大行政职权的局面。第三,传统官本位思想和民众厌讼性格的结合,使得行政机关习惯采取单方面的行政强制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较少考虑是否有权作出这项行政行为。相应的实践经验也就十分匮乏,使得行政机关的职权认定能力在面对司法监督时显得捉襟见肘。 解决职权认定的三个问题,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现成经验较少:国内理论界一般只在行政法基本原则部分泛泛谈论一下行政职权需要法定,至于什么是“法定”、如何“法定”,没有进一步探讨。司法界因为行政职权设定与分配方面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不对如何认定行政职权进行说理,而是依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让行政机关自行证明其是否具有某项职权。国外关于职权认定问题的研究,集中在认定依据方面,但由于所处法系和阶段的不同,国外发达国家已走过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或判例法的过程,不存在认定依据庞杂的问题,行政职权普遍通过诉讼程序,依据法律来认定。 本文对职权认定三个问题进行研究时,选取了国土部门这一类别的行政机关为讨论平台,通过发生在国土部门的两个现实案例,来体现认定依据简单与复杂两种情况下,认定程序与认定能力重要性的差异。进而讨论,在行政组织法短期内无法改善,行政机关专业化、法律化水平一时难以提升的特定背景下,通过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程序、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三个途径予以完善,但长远来看,仍需加快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和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