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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折扣作为普遍存在于市场上的竞争手段,可以说是市场竞争的产物。随着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发生演进的经济行为使中国无可避免的也要面临忠诚折扣这一竞争行为,尤其自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对利乐案实施处罚决定以来,忠诚折扣越来越受到反垄断界的广泛关注。从域外的理论与案例分析中可以体现,忠诚折扣具有双重性,一般来说,它作为常见的经济行为具有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可以为消费者带来优惠的一面,但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实施滥用折扣行为维持或强化市场力量,以实现攫取垄断利益的目的,且已经造成排斥、限制竞争的客观影响,产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后果时,忠诚折扣又因成为某些支配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工具而遭受争议。因此,在法学实践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附加条件的折扣行为由于排挤竞争对手,产生反竞争的效果,更能引起反垄断审查和规制。由于忠诚折扣行为本身具有复杂性,认定其违法性的过程就需要综合分析、合理评估,权衡正与不正的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但鉴于我国目前对忠诚折扣研究的不完善,对忠诚折扣所产生的问题存在严重性并未予以重视。纵观我国对忠诚折扣行为的规制现状,首先,法律上还留有较大的空白。在未颁布《反垄断法》之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规制市场价格问题,然而许多经典案例都证明了忠诚折扣所带来的影响应当属于反垄断领域,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第一次规定价格折扣并将“折扣”与“滥用市场地位”联系起来。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虽然意识到折扣问题所带来的影响,但缺乏更加具体的细则,对于忠诚折扣的概念、特征、性质、违法性认识等问题都只停留在模糊的认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缺乏指导意义。其次,关于忠诚折扣的反垄断审查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执法、司法案例较少,经验不足。因此,要面对目前企业实施的竞争策略呈现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现状,有必要从反垄断法的视角下,对本选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借鉴域外立法、执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在忠诚折扣方面的竞争政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