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反腐倡廉呼声日益高涨时立法者出于反腐败的目的而设置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又规避法律、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了防止刑事立法漏洞而设置的一个罪名。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突显出其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在司法实践中倍受争议。本文试图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规定和省级检察机关批准立案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剖析,指出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的具体措施,为完善刑事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文章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由于在立法上规定得不够明确,笔者对此根据刑法的规定、立法精神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接着提出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理论争议,然后对上述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第二章通过介绍国外及其他地区类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从而为分析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问题提供广阔的外围性知识基础。第三章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合理的,具有积极的立法价值。进而分别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描述、法定刑的设置、主体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立案需要省级检察机关批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逐一分析,提出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构想。就该罪在主体方面、客观方面、追诉程序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通过论证为完善刑事立法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