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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其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公法的目的,体现了现代的民主思想。在行政法的执法方式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由于行政合同具有独特的优点,逐步成为政府推行行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方式。理论上对行政合同的争议不定,立法上的空白,进而导致了行政合同在适用上的混乱。行政合同的适用不断增多的同时,纠纷数量也处于上升状态,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救济途径,在我国却没有针对行政合同的专门诉讼模式,很长一段时间内大都是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近年来,随着对行政合同特殊性认识的加深,学界的观点已经倾向于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是由于行政合同区别于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采用为传统行政行为设计的行政诉讼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这就给传统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设立行政合同诉讼的目的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国家行政合同诉讼建设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理论与制度提出自己的想法。本文从整体上分为六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主要是引入行政合同,介绍行政合同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发展,为本文对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论述做背景介绍。第一章是行政合同诉讼的基本理论。要分析研究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必须首先了解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本章先介绍了行政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行政合同这种行政管理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优越性;进而介绍了行政合同诉讼的概念,与民事诉讼和传统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的独特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种种弊端已暴露出来,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是必要的,也是行政诉讼的必然发展趋势。第二章主要分析域外的行政合同诉讼。笔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分类基础,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进行论述,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也就无行政合同概念之说,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管辖。通过分析法国和德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从中得到一定启示,希望对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的构建、完善有所启迪。在我国,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是近年来的事情,本文的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发展历程,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合同没有涉及,只是司法解释默认了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畴;接着介绍了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所面临的、急需解决问题,如行政合同立法的空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狭窄以及行政诉讼体制的障碍;最后介绍了我国行政合同诉讼混乱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还是理论研究的薄弱和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落后。第四章是本文的关键所在,是笔者对完善行政合同诉讼提出自己的想法。笔者认为,要完善行政合同诉讼,首先要明确设置行政合同诉讼的目的,要与传统行政诉讼中单纯的对行政相对人救济相区别,因行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实现合同约定目的,因此要设立的行政合同诉讼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不仅仅是对相对人提供救济;接下来,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合同诉讼理论和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和制度并不是绝对不适用于行政合同诉讼,而且民事诉讼发展比较成熟,参考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是有必要的;作为本章的重点,笔者对完善行政合同诉讼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想法,如把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合同诉讼,以及引入调解和和解等。最后是结语部分,概括了本文的整体思路,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性论述,再次提出了完善行政合同诉讼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