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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留知识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司法实务中“Residual Knowledge”的翻译,是指在与保密协议有关的主权利义务关系中,接收方偶然习得或非后续使用目的刻意学习的、以无形形式存储于大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以外的信息。剩留知识作为舶来品,是一个相对陌生概念,但有关剩留知识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已经有所发展。国内与剩留知识相对应的概念有“雇员的知识和技能”“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但剩留知识这一概念能够以较少文字详尽地表达因某种法律关系而剩下的信息,又能将多种法律关系中相同的信息作统一化表达,且作为指代性词汇内涵更丰富。在简洁性、同一性和周延性方面,更符合法律科学对概念的要求,故本文继续引入剩留知识概念并研究剩留知识使用权在我国的设立。本文第一章以“海带配额”案的司法判决为切入点,指出剩留知识问题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相关研究也已经展开。但因为缺少统一的概念,实践和研究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接着从剩留知识概念来源入手,详细介绍了美国剩留知识条款的实践现状,即剩留知识条款广泛地应用于雇佣、咨询、并购、许可等多种与保密协议有关的法律情境中,且已经实现了实践—司法—实践的正循环发展。美国的司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但考虑到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本文认为剩留知识条款不宜直接引入而应当以权利设立的方式实现法律移植。为了便于下文展开,该部分还对剩留知识概念与相关概念作了比较。由此得出本文的剩留知识概念,是指在与保密协议有关的主权利义务关系中,接收方偶然习得或非后续使用目的刻意习得的、以无形形式存储于大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以外的信息。本文第二章则从权利来源和权利性质两方面介绍了剩留知识使用权,为后文的权利的法律设计做铺垫。其中,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权利来源包括知识自由、正当竞争利益和劳动权利三个方面。知识自由是剩留知识使用权直接的自然权利来源,也是本质所在。正当竞争利益和劳动权利只是知识自由在在市场竞争语境下和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折射利益,是知识自由状态的指示器。权利性质方面,本文认为剩留知识使用权包含对剩留知识使用、收益的权能,是一项由自然权利发展而来的法定权利,也是一项包含着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本文第三章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剩留知识使用权的法律设计,为权利设立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剩留知识使用权应当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下,是一项以接收保密信息的自然人为权利主体、以披露方为义务主体和以剩留知识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其中剩留知识依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积极信息与消极信息的不同可以分为知识技能、客户名单和消极信息三类,在判断标准上略有差异。为了使权利更符合设立价值与目的,剩留知识使用权可以作合目的性的限制或扩张。在实体法律设计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还应当从确认之诉、举证责任两个程序法的角度予以剩留知识使用权充分的保护和救济。本文最后一章围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和协调竞业限制多方利益两方面展开,论证了剩留知识使用权的制度价值。其中,针对剩留知识使用权在商业秘密合理使用中的应用和赋予竞业限制制度新的内涵解读两方面作重点展望。由此得出本文的结论,剩留知识使用权在我国的设立确有其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