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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对商标权人的利益,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希望能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并指出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商标间接侵权问题。在简单分析商标间接侵权的类型后,笔者继续提出了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商标间接侵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的研究首先必须划定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界限。商标不同于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商标的专用权利和禁止权利的范围并不一致。对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的侵权都是直接侵权,而教唆、引诱、帮助商标直接侵权的行为则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与商标直接侵权不同,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可罚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笔者指出网络环境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方法就是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的认定方法。第二章主要研究了网络服务商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监控义务。如果网络服务商负有监控义务,那么对监控义务的违反就是过错,网络服务商则必须承担问接侵权的责任。笔者认为网络搜索服务商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都不应该承担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监控义务。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网络搜索服务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方法。关键字广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网络搜索服务上不可能对关键字广告和客户网站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实际上真正的广告是关键字广告所链接的客户网站,客户网站可能对第三方网站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如果网络搜索服务商末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则可以应用于认定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第四章主要讨论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方法。网络交易平台应该被定性为一种广告,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主页等经常看到的范围。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违反体现为主观过错,而网络服务商的主观过错可以通过“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来推定。同时,笔者指出:考虑到网络服务平台的虚拟性和商标权利自身的一些的特点,“红旗标准”并不完全适用。第五章是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指出了司法实践的作用,并期望以实践来检验本文提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