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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竞争中具有公众知晓程度高、市场声誉好等优势,但被侵权的可能性也极高。因此,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其中,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规定。目前在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法进行研究,在论证司法认定方式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实践工作的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主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驰名商标制度之本意和双轨制认定(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并存)的形成历史,论证司法认定方式的合理性。通过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和《WIPO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规定的发展脉络进行对比分析,证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方式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合理性。从我国驰名商标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历史发展,以及对比行政认定方式来看司法认定方式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从我国司法认定的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和范围入手,论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审判的现状,分析案件类型及特点,强调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审判中所应掌握的三个原则,即被动认定原则、个案有效原则和按需认定原则。第三部分对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主要涉及法律制度不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范围不统一、虚假诉讼泛滥、与行政认定存在冲突等。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减损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及公信力,也会引发社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的质疑。在此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在审判实践出现的主要问题,从适度明确和扩大认定的范围、制定措施缩小认定标准判断尺度差距、正确处理当事人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杜绝“虚假诉讼”和建立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协调监督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对策,以促进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