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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望权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探望权,首先应深刻认知探望权的定义和丰富内涵。探望权在婚姻法中不是孤立存在的,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行使依据是探望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协助义务的履行,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不是僵化凝固的而是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调整的。探望权在婚姻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无论对于婚姻法整体理论的研究还是推进婚姻法制度的完善,探望权的地位都具有根本性。与探望权的地位相称的是,探望权的功能具有广泛的涵盖性,探望权具有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对子女成长教育的引导功能,对婚姻法完善的推动功能,这些功能之间是密切关联的。分析我国探望权的理论和实践,应对国外的一些相关制度进行考察,这也是以比较视野进行研究的要求。研究探望权就需要对其研究现状尤其是探望权在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也是推动研究纵向深入的要义所在。当前关于探望权主体的界定狭窄,这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探望协议的内容不详以及对子女意见的忽视制约着探望协议功能的发挥,这在实践中也有体现。探望权中止事由的不甚明确引起了很多问题。探望权中止事由不明确不利于探望权主体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定。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也是相当突出,提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主体方面存有问题,提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事由也不是很明确,有关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有不少的问题,探望权强制执行措施的选取和采用也是问题严重。对探望权的研究既应关注理论也应对探望权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这也是研究不至于空洞化的要求。对探望权的定义和内涵、地位及功能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后,提出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言也是有意义的。应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充实探望权协议的内容,明确探望权中止事由以及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