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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程序实现法治的重要任务。但是,我国的司法程序却同时暴露出“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这一二律悖反现象。前者表现为法律实施缺乏权威、程序违法缺乏制裁;后者表现为法律不够完善、程序不够完整,背后是程序异化下的司法潜规则盛行,这在刑事司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潜规则很难随着法律修改而根本消除,甚至会具有更强的免疫力,其危害也更为直接和严重,因此,需要充分关注这一问题。与之相关的冤案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的司法难题,更是人类的司法难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减少冤案、维护法律实施、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冤案的产生(事实异化)与程序违法和缺陷(程序异化)的关系为主线,运用法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冤案的内在机理、抑制冤案发生的程序制度设计、程序异化如何回归价值本位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表现为理论和方法两个方面。理论创新主要在于以法社会学为理论背景,着眼于冤案的社会结构,从程序异化—事实异化这一主线入手,研究冤案的运行机理及其与程序异化—事实异化的辩证关系,以冤案为视角论述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与改造途径,程序对于法官职业化、法官中立的刺激作用,诉讼模式的闭合性与开放性,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证据裁判之关系,二审救济功能的改造等;同时引入和创造了若干重要的新概念:借鉴“异化理论”和“程序异化”,提出“事实异化”的概念;引入自然化认识论这一证据法的认识论,对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进行法学视野下的反思;借鉴“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提出“冤案的社会结构”、“致冤的社会结构”、“伸冤的社会结构”、“伸冤话语权”、“冤案的免疫机制”和“冤案的自我恢复机制”等概念,运用系统论提出“刑事司法系统论”、“刑事司法和谐论”等概念。方法创新表现为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通过收集关于冤案的原始资料(对冤案发生地的司法部门、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访谈,查阅历史上冤案的档案资料等),进行实证研究,同时结合法学规范研究,论述宪法与刑事司法互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契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等重要问题。总之,以程序异化—事实异化的范式为主线,以冤案为样本,以案件的社会结构为切入点,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冤案所折射的异化本质,具有某种开拓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