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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士论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内容,前两个部分为本文的总论,主要包括“导言”和“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中间的四个部分为分论,主要包括“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与计算标准”、“犯罪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的退赔”、“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最后一个部分为本论文的总结与展望。本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期深化对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实践操作中应对原理和具体方法。在第一章“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中,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思路,通过实证研究范式发掘、梳理司法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和“所得”的理解不一致问题、犯罪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明确性问题、以及对犯罪所得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的性质界定问题等。而对这些问题现状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犯罪所得及其财物的范围、追缴与退赔的性质、善意第三人与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论争议。有关“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刑事规范不明确,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实务与理论界的争议;追缴与退赔的司法审查程序设计有缺陷,是产生问题的另一大原因。在第二章“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及计算标准”中,需要明确“犯罪”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即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具有“去刑化”的特征。在违法一致性和去刑化的基础上,由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所得之广义的利益,主要包括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的利益、违禁品等。在犯罪“所得”的关系解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犯罪所得与违禁品都具有法律上的“违法责难性”,但是财物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之收益虽然犯罪行为的原因力相同、收益产生于犯罪所得,但是在直接犯罪所得与间接犯罪所得的分类中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犯罪行为所生之物与第三人犯罪所得,需要从财物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合法且合理的流转路径来进行判断。对违禁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类似保安处分的性质,产生犯罪预防与危险性衡量的双重法律后果。对犯罪工具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行为所生之物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违法性惩罚的性质,进而产生比例原则与违法惩罚的关系约束法律效果。而对第三人犯罪所得及不法所得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不当得利衡平措施的性质,会产生恢复财产秩序和财产权状态的法律后果。作为补充性的追缴方式以及追缴价额,在于实现追缴退赔制度的恢复财产状态之根本目的。犯罪所得的数额计算问题,需要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构建犯罪所得的计算模式和方法,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来实现犯罪所得中“得”的计算方法。在第三章“犯罪所得的追缴”中,需要明确追缴的性质应从刑法与民法的交错关系和被追缴财物的最终归属方可合理界定。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进行投资、合法经营并取得收益的,需要重点考量犯罪所得所涉及的财物对象及其具体范围。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收益的收益,需要衡量合法生产经营要素是否占据主导地位进行判断。对犯罪所得中的原物减损以及相关孳息,需要在法哲学的惩罚观念下对正收益(孳息)和负收益(减损)进行分类解析。犯罪收益追缴没收一般应当以没收原物为原则,但因犯罪行为人原因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没收原物,且犯罪行为人从中享受利益的,可追缴没收其与此利益等价的其他财物。对第三人犯罪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已经转移给第三人的追缴问题,需要考量对犯罪的治理和法秩序的恢复,强调公共惩罚与正义分配的协调。最终,在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刑事一体化适用过程中,完善追缴的主体规范与参与制度,明确追缴的对象范围,明确参与的时间节点,进而促使追缴的时效制度的构建和追缴的程序完善与救济制度细化。在第四章“犯罪所得的退赔”中,需要明确“退赔”具有公私兼顾的基本特点。“退”,主要涉及退还;而责令退赔,落脚点在于“赔”,即恢复原来的私法经济状态,即“赔”具有补充性。责令退赔的前提是追缴不能,如果原物存在,则只能追缴,不能责令退赔。同时,需要明确具体适用中的刑法和民法是重叠的和并存的。在犯罪所得退赔的实体要件分析方面,需要明确只有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意图保护的财产法益遭受损害者才是被害人。对刑法的违法性内容需要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来判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时,并不影响作为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所得之退赔。当违法所得原物尚存但价值减损的,从民法与刑法的法秩序一致原理和恢复性司法的法理来看,在返还原物之外就减损部分应当赋予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只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才应当返还。犯罪所得之退赔在共同犯罪的量刑中可以作为一种酌定情节,与认罪认罚制度形成良好衔接。对亲属代为退赔的规定需要进行细化,将此部分退赔款项分配给被害人,否则应当返还给犯罪分子的亲属。犯罪所得之退赔的刑法适用程序完善,需要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为基础,明确责令退赔不能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最终救济途径,或是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是保障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责令退赔的强制执行效果。在第五章“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中,主要讨论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与退赔。通过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及其犯罪所得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该类犯罪所得具有表现形式多样、财产性质归属难辨、主体权利结构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等基本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罪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犯罪所得范围亟待明晰、刑民交叉中财产处理的不合理、以及跨部门衔接协作难等问题。该罪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制度完善,需要明确犯罪所得的具体范围,在刑民交叉中解析追缴与退赔的利益主体和明确具体应对,完善追缴与退赔的具体程序和方式。通过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犯罪所得的分析,可以揭示该类犯罪所得具有个人涉案财物与组织涉案财物交织、合法生产经营所得与违法所得交融、违法所得和用于犯罪之物交错等基本特点。该罪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与“全部责任”的对应问题、违禁品没收与追缴退赔的关系问题。该罪追缴与退赔的制度完善,需要解析追缴与没收的关系性质、在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中对追缴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被告人追缴与退赔的财物价值和具体操作需要进行较为精确的刑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