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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部修正案在刑法总则中对死刑进行了限制并且在分则中废除了一些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部分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而进一步对死刑适用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化规定。这样一来,除了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也不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范围比之前缩小很多。在分则中,《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死刑罪名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68个缩减到现在的55个。这部修正案显示了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对死刑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生命、尊重人权的价值观,更突显了我国刑事法律文明的进步。本文以79年刑法、97年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为时间线索,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质内容为主轴,展开对死刑走势的研究。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死刑刑罚的修改。这一部分主要是以79年刑法、97年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为时间主线分别从总则中对死刑适用主体范围缩小的内容和分则中对13个罪的死刑废除的内容进行叙述。第二部分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引发死刑的争论的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有些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的修改对限制、废除死刑并无实际意义,甚至有消极影响;有些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的修改对限制、废除死刑和当代社会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他们的想法各有道理,但是笔者更支持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对这部刑法修正案持积极态度——我国应该废除死刑,但应当根据中国国情有条不紊地、一步步地废除。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对中国死刑走势的展望。第一,在立法上,刑法总则应进一步降低不适用死刑老年人的年龄、完善死刑适用的刑法条文、扩大不适用死刑主体的范围等;刑法分则应进一步废除全部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和其他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应当合并或者废除备而不用的暴力犯罪死刑,并且通过提高立法技术大幅度削减暴力犯罪的死刑运用。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可以比较、吸收、借鉴美日韩三国的先进司法理念:1.我国需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的程序,建立更加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和更加全面的救济措施;2.我国应使更多的大众参与到法律变革和运动之中,真正的做到法为民所立,法为民所用;3.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和严格遵守死刑适用程序。与此同时,用长期自由刑、限制减刑等方式来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且将审判置于“阳光”之下,使人民群众可以监督死刑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保障被害人、证人等主体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审判公开、及时、独立。总之,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内容的研究和兼听各方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不同态度,预判我国死刑发展的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