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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该法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脚步,但是时至今日,它也在理论和现实中暴露出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缺失。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针对此问题,笔者拟对构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作一次尝试性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历史发展;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分析,并通过分析得出在我国制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上是具有完全可行性和十足发展空间的;第四部分为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主要从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作了具体的阐述。从而进一步阐明该制度在我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