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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并结合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既有立法,运用系统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分三部分对探望权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本部分通过三个探望权典型案例揭露我国探望权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探望权的主体、中止、内容和强制执行方面论述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探望权主体过于狭窄、探望中止事由规定不够详尽、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和强制执行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总结出其根本原因是制度设计脱离了子女最大利益这个立法宗旨。为后文进一步的论述提供实践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探望权法理基础透析。首先阐释了探望权的概念和探望权与亲权的关系,并对探望权法律关系作出了剖析;其次,阐释了婚姻法学界关于探权性质的讨论,包括探望权权利说、义务说和权利义务兼备说,接着笔者对探望权权利义务归属作出了自己相应的评析;最后,从探望权制度的功能和必要性两方面阐明了探望权的制度价值。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本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与不足,有的放矢的提出了完善我国探望权的立法建议。倡导合理拓宽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并使探望权中止事由法定化,明确和细化探望权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健全探望权强制执行救济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立法,更加有效的保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