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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对于市场主体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一方面,权利人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尝试利用各种方式实现权利效益最大化。反观我国影视行业发展现状。2015年,我国电影票房突破400亿大关,影视行业发展大热的背后是法律纠纷的高发态势。同年12月16日,随着终审判决书的下达,“琼瑶诉于正案”以原告胜诉收尾,该案将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大规模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影视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丰富的渠道,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途径更加多元化。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纠纷高发态势成为了现阶段我国影视行业的发展特征。因此,为推动影视行业之健康发展,整理法律纠纷发生之缘由、提供制度创新之建议,为相关市场主体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参考已势在必行。由于影视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权利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方式主要通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非转让,因此本文将重点考察影视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纠纷之案例,并以案例之分析为出发点,归纳法律风险,进而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构建创新性制度略尽绵薄之力。具体来讲,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产生之根源,并简要阐述了该制度对于我国影视行业所带来的深远影响,随后提出了我国现阶段影视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领域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并提出应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整理出诸多法律纠纷发生之根源——即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影视行业发生的许可使用合同法律纠纷相关案例进行整理归纳,从中对纠纷发生之风险点进行剖析,并结合相关经典案例进行说明,形成了一份案例分析报告,为研究相关领域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纠纷提供浅薄之见。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针对上述风险点,结合我国影视行业发展现状,尝试提出一系列的纠纷预防及解决机制。以权利基础合法性问题为例,实务中被许可方多数未尽合理审慎义务,而更多的依赖事后救济,从而导致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实际上,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对于影视作品“发行许可证”都有专门的公示,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权利证明文件时,完全可以先从政府公示系统进行核实,以做好第一步的风险预防措施;同样地,笔者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以供公众查询核实。在影视行业中,个人作者相对比较弱势。为了打开市场知名度,往往会签下对其不利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了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试金石。经纪公司的出现可以通过整合现有规模,使其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一个更加有力的地位,从而可以达成更公平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经纪公司的专业性,其配备了更专业的职业团队,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减少权利人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受限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于影视行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双方依然属于市场主体,因此笔者仍主张将更多的自主性赋予合同双方,而提出的一系列措施建议均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以期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市场经济的活力,促进影视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