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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结构指在特定的产业中,企业之间在数量、份额、规模上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产业内部竞争和价格形成的市场组织特征。市场结构的核心问题就是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而市场结构又是决定产业组织垄断和竞争程度的基本因素。因此,市场结构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切地判断产业市场的垄断竞争程度,为协调竞争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寡头垄断是一种由少数大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控制着某一产业或市场大部分产品供给的市场结构。从世界范围内的产业发展来看,寡头垄断(经济集中型垄断)是当前经济发达国家产业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最普遍的市场结构类型。普遍存在于钢铁、汽车、电力石化、医药、计算机、通信、高新技术、金融、航空航天、基础设施等行业或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再次兴起的跨国兼并进一步强化了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地位,并推动了它的国际化。面对这一市场结构的发展趋势,中国市场结构何去何从,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尤其是国际竞争优势,我认为,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必成为最优选择。因为在竞争全球化的背景下,高度分散的市场结构必然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不利于企业微观效率的提高和宏观绩效的改进。因此,通过市场而非行政的方式在竞争中培育大企业,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就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结构的演进方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行业都会渐渐进入成熟阶段,而成熟行业由于供给能力过剩,产品的利润率将呈下降趋势,行业内竞争激烈,只有那些具备规模经济效应的企业才能够生存,这种状况导致一些行业的市场和产量进一步向大企业集中,从而使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寡头市场结构也就随之形成。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医药业、汽车业、房地产业、金融等诸多行业,都纷纷由分散竞争转向寡头垄断。这是市场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选择。近年来,国外的反垄断实践对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态度是限制与利用,一方面消除寡头垄断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则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一些后起国家,利用法律和政策手段积极推进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市场结构,应当根据“效率优先”原则,寻求竞争与垄断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最优选择。既要充分享用竞争带来的效益,又要尽量避免其造成的浪费;既要充分利用垄断企业的规模效应和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又要刺激其提高效率和创新技术的动机。与此同时,我国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垄断也应适应当今各国立法趋势,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以规制垄断行为为重点,从而有利于为国内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