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界定为机动车的规范反思及实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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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其是否应当在法律上认定为机动车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并未就此加以明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和整车质量作出了限制,但其效力层次较低,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的内容自相矛盾,使得司法机关对超标车辆的处理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超标电动车法律地位不明确,不仅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就其法律疑难问题宜采取如下处理方案:首先,交通事故中不能让超标电动车方无过错地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因为交强险的适用对象为机动车,而超标电动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身份不明,让超标电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提供为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服务,车辆所有人事实上并不能投保交强险。其次,不能认定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电动车使用人属于“无证驾驶”情形。因为超标电动车事前监管的缺位,相关部门在生产、销售环节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发生事故后,若将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情形显失公平。最后,不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为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从目前的法律规范看,将超标电动车界定为机动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交警部门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基本上也是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模式,因此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不太现实。况且,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从长远来看,将此种情形中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打击面过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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