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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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是先秦诸子的殿军,法家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其以法治国的思想是构成我国法律文化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在我国古代思想史上的学术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对我国历史发展的影响也是巨大和深远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今时代,对其以法治国思想进行梳理和反思性研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韩非思想是一个包罗宏富、体大思精的学说体系,涉及哲学思想、政治思想、法思想、经济思想、军事思想、管理思想、教育思想、史学思想、文学艺术等诸多领域。本文研究的是韩非的法思想。文章围绕韩非法思想这一主题,从韩非法思想的载体、韩非法思想产生的背景、韩非法思想的理论来源、韩非法思想的范畴、命题及其定位、韩非法思想的历史影响与当代意义五个方面进行了探究。《韩非子》一书承载了韩非全部的以法治国主张,因此,研究韩非法思想应以《韩非子》为基本依据。本文对《韩非子》的编定者及成书过程、版本和篇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关于《韩非子》一书的编定者及成书过程,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韩非在世时其著作已经传播,不过是以单篇的形式流传的。韩非“后学”的整理工作是《韩非子》编集与成书过程的第一个阶段,西汉末年刘向对先秦古籍的校录,是《韩非子》编集与成书过程的完成阶段。韩非著作自刘向校订为五十五篇以后,其面貌即基本定型。关于《韩非子》版本源流问题,文章概括介绍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概况,较为详细地介绍了《韩非子》一书的重要流传版本——《乾道》本、《道藏》本、《韩子迂评》本、明代赵用贤本、20世纪通行的《韩非子》整理本和注译本。关于《韩非子》篇目的真伪问题,笔者深切地体会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韩非子》一书中只有《存韩》后半篇是李斯的言论,其余除《初见秦》篇争论较大尚须谨慎对待外,一般的篇章,即使个别词句有问题,也不宜一律否定其为韩非所做。关于《韩非子》一书的内容,本文将55篇按照其与韩非以法治国主张关联度的强弱分为两类,对关联度较高的31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对关联度较弱的24篇做了概括的介绍。研究韩非法思想,应当首先明确其学派渊源及其分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其思想产生的背景。本文在对法家学派的由来、“法家”概念的分歧和法家代表人物及分类探究的基础上指出,自从“法家”一词出现以后,不论学者对法家如何分类,韩非都在法家之列。韩非属于法家,其思想应为法家思想。本文根据韩非的生卒年,大体确定了韩非所处的时代,在此基础上,又从韩国的历史、韩非与韩王的关系、韩非出生前后对韩非有影响的事件三个方面,阐述了韩非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对韩非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状况对韩非法思想体系形成的影响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韩非法思想的渊源相当复杂,并非完全出于韩非本人的创造。其中既有对以前法家人物的实践或理论成就的综合吸收,也有对其他诸子思想中有益于其以法治国主张的利用。其源于前期法家如管子、申不害、商鞅、慎到者有之,源于其师荀子者有之,源于墨、道者又有之。只承认韩非法思想的法家来源,不承认其亦有法家之外的诸子来源的观点是不准确的。韩非的以法治国思想是通过一定的范畴、命题来体现的。本文通过对韩非法思想的基本范畴如道、德、理的探究,揭示了韩非对老子形上“道”的思想以及其他诸子关于“道”的见解的吸纳,强调了韩非通过“理”将“道”引向现实层面对其法思想形成的哲学意义。对于构成韩非以法治国思想大厦的三个基本概念法、术、势,本文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文章对《韩非子》中“法”的用语进行了梳理,将其归为宪令、公法、法和律、法令、法度、法禁、刑法、权衡和度量、规矩和绳墨九类,以便从语汇的角度理解韩非的以法治国思想。对于韩非法思想中的“术”,本文重点介绍了其内容和种类,指出韩非所主张的“术”是保证法的实行而不得不用的方法,他希望君主通过依法对不可知的无为术、因任授官的参验术和循名责实的督责术的交合运用,实现禁奸于未萌的无为而治。对于韩非法思想中的“势”范畴,本文重点探究了韩非的“人设之势”主张,指出韩非“人设之势”是为多数中材之主设想,而不拘泥于少数极端之例,同时也客观地呈现了韩非对君主用势时不能离开客观法则的希冀。关于韩非法思想的基本命题,本文归纳出七个:“因道全法”、“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编著之图籍与赏罚必于民心”、“陆行之有犀车良马,水行之有轻舟便楫”、“立可为之赏与设可避之罚”、“守法责成、奉法行事与遵法立功”,对于每一个命题的出处、含义和主旨均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因道全法”反映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道论基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反映了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人性论基础;“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反映了韩非关于法律起源的主张;“编著之图籍与赏罚必于民心”反映了韩非对于法的内涵和特征的认识;“陆行之有犀车良马,水行之有轻舟便楫”表明了韩非关于法的效用的主张;“立可为之赏与设可避之罚”反映了韩非对立法原则的认识;“守法责成、奉法行事与遵法立功”反映了韩非坚持以法治国而非以私治国的治国主张。对于韩非法思想的基本定位,笔者梳理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通过对《韩非子》文本本身的分析指出,韩非的法思想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国家的富强是目标,法、术、势三者的统合运用是手段,法是主轴和中心。关于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实质,本人认为韩非以法治国的思想从与儒家治国思想比较意义上来说是“法治”,其特色主要表现为任法而治、君臣民守法和刑赏依法三个方面。韩非的法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历史发展有巨大的影响,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前者表现为其对秦和秦之后的封建社会及其主要政治家、思想家的影响。韩非法思想对秦的影响,学界有韩非亡秦论、秦兴于韩也败于韩论、不能简单地把秦的灭亡归咎于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三种代表性观点。本文从韩非法思想提出的目的、韩非法思想对始皇政策的影响、韩非法思想与秦灭亡的关系三个方面阐明了韩非法思想对秦的影响,提出韩非法思想形成以后,其社会化过程因实践者对它的认识、理解和运用受实践者本人的理解能力、主观动机和政治实践等因素的影响,故呈现出多面性和复杂性。不具体分析这种多面性与复杂性,简单地将其实践的效果归结于这一思想本身的属性是有失客观、公允的。所以,韩非的法思想对于秦的历史发展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不宜简单地归结为功过两方面。秦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实行的都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所以在汉代及其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机器的运转都难以摆脱韩非法思想的实际影响。但鉴于秦亡的教训,汉朝及其以后的治国者对韩非法思想进行了改造,使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特色。汉代以后的“阳儒阴法”,在显性模式上确立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而在隐性模式上确立了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的实际地位。所以,韩非以法治国的思想对秦汉以后的中国政治和学术思想的深远影响是隐藏在儒家仁义道德后面的。韩非的以法治国思想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观念层面和具体法治实践方面。从观念层面来看,韩非以法治国思想是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一种“辅助性的历史资源”;从具体法治实践而言,韩非法思想有利于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当然,法律在当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大众的基本权利。这方面的内容在韩非那里基本上是付之阙如的。这是韩非的历史局限性所在,是需要明确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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