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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发生认识错误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犯罪现象,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共犯认识错误问题,要依托于共犯认识错误理论。共犯认识错误理论构建于共同犯罪理论和认识错误理论之上,共同犯罪理论因其理论的错综复杂性,一度使刑法学者将共同犯罪理论称为刑法理论的绝望之章。博大精深的认识错误理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因此,共犯认识错误理论的构建尤为艰难。本文将在梳理和采纳共犯理论和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构建共犯认识错误理论,进而探讨各种共犯认识错误情况的归责原理,试图为共犯认识错误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指导。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共犯基本理论之考察。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在犯罪三阶层体系下讨论了共犯的从属性问题,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违法层面的问题。对“成立共同犯罪是否以符合同一构成要件为前提”,的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本文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对于共犯类型的划分,本文采用犯罪支配理论的标准,把广义上的共犯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个类型。第二部分,认识错误的一般理论。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阐述了认识错误的概念,进而对认识错误理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论述。笔者以为,认识错误应作排除过失在外的狭义理解。分别研究错误理论和故意理论的内涵不难发现,错误论是故意论的派生理论,其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定位应属于故意论中的一个分支理论。本文将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采取法定符合说。通过对认识错误理论的辨析和采纳为下文共犯认识错误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共犯认识错误及其解决。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此部分中,本文将共犯认识错误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认识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间的认识错误。本部分分别讨论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发生认识错误时的情形,提出了认定刑事责任归属的方法,初步构建了共犯认识错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