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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与判决主文是民事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判决理由是得出判决主文的支撑和基础,是诉讼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各方所主张和举证事项进行的判断和取舍。通常学者们将判决理由称为判决的灵魂,足以可见判决理由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对于民事判决理由的效力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中存在着重大争议的话题。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法院对判决主文所作出的结论有既判力,而在判决理由中所作出的判断没有类似于既判力的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没有争论,除了承认民事判决主文的效力外,还承认判决理由中法院对争点或事实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我国虽然对此问题已有较多研究,但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理论体系。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理论,国内外的学者对此研究众多,观点各异。但是由于立法的和理论对既判力效力制度研究的缺失,以及实践中具体应用而产生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对既判力效力的研究是非常必要而且大有裨益的。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试图从四个部分详细介绍民事判决理由的效力问题。第一部分为了了解研究民事判决理由的效力意义,笔者先从民事判决理由的基本构造入手,分析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的一般构成及其特点和功能。第二部分分析探究了目前学界对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两种主要论争。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域外关于民事判决理由的立法与理论的阐释,着重介绍了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和日本的“争点效”理论。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笔者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寻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事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是否具有既判力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从而达到在安定性和公平性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与此同时,还进一步分析解决了我国目前对该问题在研究中出现的缺乏相应理论及规定的矛盾混乱局面,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