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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作为立法者赋予法官的“空白委任状”,为法官在审理新类型案件进行价值判断提供了裁判依据。但是,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负充分说理义务,以求得个案的实质公平和妥当性。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从起步到现在不足二十年,互联网企业也不断谋求推陈出新以变革其商业模式,更好地迎合用户需求,行业共识的形成有待于互联网从业者不断的试错与反思,进而为法官在审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提供可资借鉴的道德资源,实现司法裁判与自由竞争间的良性互动。然而,一般条款司法适用的“泛道德化”倾向进一步加剧了裁判文书说理论证的不足。为有效改善法官无道德资源可资利用的困境,法官应将裁判依据诉诸于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对一般条款司法适用的泛道德化之反思,绝不意味着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评判完全脱离于行为的道德评价,也不应被误读为否认商业道德在维持竞争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已经形成公认商业道德的领域,就应将其作为判断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这正是尊重实践理性的体现。对此,司法应当保持最大的谦抑性,以免滥用一般条款阻碍市场竞争。然而,公认商业道德的形成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在商业道德正处于待形成阶段的诉争案件中,适用一般条款进行道德化评判缺乏现实可用的资源。当然,纠纷出现后,法院绝不能以缺乏道德资源为由拒绝裁判,而应对一般条款另行寻求合理的解释路径,以妥善解决现实纠纷。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为寻求当事人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平衡,然后在厘清个案中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消费者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位阶的基础上,通过利益衡量得出待审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哪方利益的结论。利益衡量的结果须符合比例原则,即受目的适当性、手段必要性及狭义比例原则的限制,这在已发生的司法判例中有所体现,但未形成系统的解释过程与方法。利益衡量“先有结论再找寻法律依据”的方法,有助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论证与说理。通过利益衡量的视角反观司法实践所总结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内容实质上与利益衡量所得出的结论相同,二者仅说辞不同,在法解释学已有相应解释方法的前提下,无须改变说辞、另辟蹊径,直接依利益衡量方法得出结论即可。但是无论如何,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值得肯定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