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古代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伦理特性。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中国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制中表现极为明显。家长权和族权深刻地影响着家族内部亲属相犯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即是显著例证。 本文选择清代为研究平台,运用实证方法,通过大量实际案例和事例,考察中国古代关于亲属相犯的法律责任立法的演变及其特点,以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作进一步的诠释。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问题 在这部分介绍了我国古代关于亲属的一般规定。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拟制关系等角度出发,区分宗亲、外亲、妻亲;并对一些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亲属称谓、亲属关系的变化进行描述与对比。中国古代有一些特殊的亲属,如“三父八母”、“无服亲”、“袒免亲”等,他们是对不同主体的亲属属性的界定,其中有的是因为礼制的原因,使得一些本不是亲属的人变成了亲属,有的则是因为同样的原因产生了相反的结果。本部分最后从经济及政治等视角剖析了古代法制维护服叙制度的原因。 二、清以前历代有关亲属立法的状况 本部分选取汉《二年律令》、《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对其涉及亲属间相犯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以期理清清以前亲属相犯法律责任立法演变的脉络,以此作为考察清以前亲属相犯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参照系。 三、清代家长权制度与亲属相犯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从分析服叙较近的亲属相犯的法律责任入手,阐述家长权制度的变化对亲属相犯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中的影响。家长权是父权的表现形式,它又包含了父权与夫权两部分。清代对于父权制度的保护呈现出强化的趋向。这种趋向在司法上表现为家长的地位不容置疑,设定了家长的送惩权制度。但在对案例的分析中,在夫权制度方面却反映出着一种变化。古代司法对夫权是一种限制性的保护,其临界点就是命案.只要不涉及到命案,夫权便是立法与司法所保护的对象,但只要夫妻间相犯发生命案,则其法律后果便转为惩罚这种殴杀的行为,而不考虑其中的主观因素,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四、清代族权制度与亲属相犯的法律贵任 通过比较无服亲之间相犯与有服亲之间相犯所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考察国家对家族及族权所持的态度.有关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本文通过对清代相关案例的分析比较认为,在族权与家长权发生冲突时,族权让位与家长权;同样,在族权与司法权发生冲突时,族权也要受到司法权的限制.族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整体上呈现一种弱化的趋势.但族内有服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这种把亲属分为两部分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是一种新的尝试。 五、亲属之间涉“性”犯罪的法律贵任处理 妨害风化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故在处理上无法将其与其他几类犯罪归为一类,这是将本部分“单列”的缘由.在考察不同亲属间触犯奸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笔者以为,由于清代不同亲属间的尊卑地位的差别,以及国家对奸罪所取态度的差异,在对捉奸与杀奸的主体的比较中,有权捉奸的主体范围,明显大于有权杀奸的主体范围;在杀奸的问题上,当杀奸双方属于亲属时,则双方的服叙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这一切均体现着严格保护服内亲属尊卑等级的原则. 综上,清代对亲属间相犯的案件的处理原则体现出清王朝的统治者对家族这一特殊群体的态度.统治者通过立法的手段所要确立的是这样一种关系:在组织松散的家族范围内存在数个等级严明的家长制家庭.其原意是想通过家族组织的力量帮助官府,对官府势力无法触及或无暇顾及的一些领域进行管理.但又害怕宗族势力发展过大难以控制,所以就扶持以父权、夫权为表现形式的家长制家庭以分散宗族势力.总体上讲,清代宗族势力有一种弱化的趋势,无服亲之间几乎如同普通人,而在有服亲属之间,不但以父权为代表的家长权不能有丝毫侵犯,而且夫权也是受到国家重点保护,只要不超过立法所限定的范围,拥有家长权的家长与代表夫权的丈夫就可以利用法律所树立的由强制力保障的绝对权威来管理各个小家庭。在各个小家庭中,权力依服叙的加重而加重,义务则随着服叙的加重而减轻。这种渐近的结构所体现出的法律责任的等级性也证明法律所要保护的只是服内亲属的尊卑等级而非全部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