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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年多的发展,PPP模式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PPP项目投资规模多以十亿计,项目资本金单纯依靠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投入而不借助融资是无法满足需求的。然而随着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央企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三令五申予以严控,资金端供给被不断压缩、PPP项目资本金的投、融资被严格限制。事实上,名股实债也好,小股大债也罢,在现实的融资环境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从分析财政部92号文、国资委192号文、财政部23号文以及资管新规对PPP项目名股实债资本金融资的影响出发,结合“甘肃世恒与苏州海富公司增资纠纷案”、“新华信托与江峰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江建建筑与金华物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的裁判结果,总结出名股实债融资法律纠纷定性的一般规则,进而尝试分析名股实债、小股大债等资本金融资变形模式出现的原因及其在现实融资环境中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PPP项目资本金制度以及名股实债融资的建议。全文分引言及四个部分,共2.8万字左右。第一部分介绍PPP项目名股实债资本金融资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受到的规制,重点分析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对PPP项目的影响以及财政部92号文、国资委192号文、财政部23号文以及资管新规的出台对PPP项目资本金投、融资的限制。通过上述分析,揭示出在宏观去杠杆、微观强监管的背景下,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对PPP项目资本金投、融资造成的困境。第二部分通过“甘肃世恒与苏州海富公司增资纠纷案”等三个案例的裁判结果,总结出名股实债、小股大债融资法律纠纷定性的一般规则,揭示出现行PPP项目资本金融资的规制与司法导向存在的诸多冲突,为PPP项目名股实债融资的合法性、股东借款充抵项目资本金的定性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分析PPP项目名股实债等资本金融资变形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其中,PPP模式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自特点的不匹配以及央企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诉求催生了名股实债模式,而资本金退出渠道受阻等原因则间接导致了小股大债模式的产生。从合理性来看,实务中确实有以名股实债、小股大债方式落地的PPP项目,说明该等模式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在各方当事人间实现利益平衡。第四部分提出对PPP项目资本金制度以及名股实债融资的规制建议。包括:通过对法定资本金制度和酌定资本金制度的比较,提出在保留法定资本金制度的基础上,兼顾付费模式、投资规模等因素细化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加强名股实债风险管理,实施审慎的投资前风险评估以及有效的投资后风险管控;强化名股实债退出渠道的建设和利用,如:拓宽回购主体范围、完善股权转让机制、推进现有渠道利用、加快创新渠道探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