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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法和民间法这一对矛盾体为中心,论述了我国国家法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表明了对现行国家法的认同.继而阐述了民间法在我国引起关注的原因及民间法的定义与特征,指出民间法是指对国家法的实施发生影响的民间习惯做法.分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及其冲突,认为国家的权力是统治者的意志与能力的集合,权力间的共存与冲突产生国家权力,而法只能因权力与权利间的冲突产生.民间法与国家法不同的是国家法只能由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产生,而民间习惯法既可以产生于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也可产生于权利与权力间的共存.指出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总是那些人们普遍认同的冲突关系,因此说,国家法具有强制性与普遍性.民间法是未上升为国家权力意志的法,因而不具有强制性与普遍性.本文通过对国内现在两种理论的对比论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必然性与整合的必要性,认同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还存在一个空间-第三领域的观点,指出二者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追求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有善恶之分.能体现平等、正义的国家法是"善法",反之是"恶法".能体现平等、正义的民间法是"善则",不能体现平等、正义,但主体认为能的民间法是"假善则",不能体现平等、正义并且主体也认为不能的,为"恶则".本文同时也对实现二者整合的具体方法做了尝试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