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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制度中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包括保障证人基本权利的制度,这两种制度本应当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受到我国长期以来的注重打击犯罪的法律政策的深刻影响,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对于如何保障证人基本权利的问题却少有人问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都愈加重视公民权利,司法制度中主流价值观念也转向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011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问世更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在保障证人基本权利上的进步。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我国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实施,而且在另一方面开始重视证人在正义、权利及自由方面的渴望,重视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中规定的该类权利有很多,从内容上看,有第六十一条的人身保障权、第六十二条的证人的经济补偿权等等,而本文论述的证人免证特权仅针对某一类特殊权利主体,即这一类权利仅为部分具有特定身份或者职业的人享有。通过论述这一权利来保障证人制度的良好运作,以推进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庭审制度改革早日实现,实现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大飞跃。回头看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草案出台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未对证人免证权进行规定,(《律师法》中有些规定含有对于当事人秘密事项免证的意味,但立法初衷是在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而非律师的免证权利。如该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特别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证人负有无条件的作证义务。虽然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也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同时对证人免证权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学者提出借鉴、移植国外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我国的证人免证权制度。其实,证人免证权对于我国来说并不是舶来品。本文立足中国特有的文化历史背景,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以期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证人免证权制度。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探析证人免证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初步介绍证人免征权;第二部分深层次探讨证人免证权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第三部分考察比较中外证人免证权的历史起源和立法现状;第四部分在前部分介绍、考察的基础上分析在我国实行证人免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有关证人免证权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