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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理财产品相比于传统理财产品收益率高、种类丰富,迅速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复杂的收益结构使得投资者难以把握其真实收益和风险,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甚至出现亏损。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国内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价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显得颇为重要。欧美发达国家已有大量学者对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得到基本一致的结论,即结构性理财产品均处于溢价发行的状态,且其溢价水平还和挂钩标的、内嵌期权结构、投资期限等因素相关,然而国内针对结构性理财产品整体定价水平的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较为有趣的是,本学位论文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发现不同的研究结论似乎和选取结构性理财产品样本的发行时间有关,得出溢价发行结论所选取样本的发行时间多处于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而得出折价发行结论所选取样本的发行时间多处于资管新规颁布之后,资管新规的颁布很可能对国内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基于此,本学位论文从资管新规背景出发,分析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并对当前环境下国内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整体定价水平进行实证研究。此外,本学位论文试图进一步寻找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的影响因素。结合资管新规中对金融机构在设计和定价结构性理财产品所提出的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学位论文认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复杂度和流动性是其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内嵌期权结构和投资期限是衡量其复杂度和流动性的重要指标。欧美发达国家已有学者研究发现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和投资期限与其溢价率之间存在正向的影响关系。但基于国内外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环境的差异,针对国外结构性理财产品所得出的经验证据在国内或许并不适用。基于此,本学位论文梳理了国内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独有的特征:第一,相对于发达国家纷繁复杂的产品,国内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产品创新;第二,国内理财产品二级市场不完善,且理财产品通常只能持有至到期,流动性方面受到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用于国内市场的关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和投资期限对于溢价率影响的研究假设。另外,考虑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状况、投资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学位论文将发行主体分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一步研究不同发行主体下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和投资期限对于溢价率影响的差异。基于上述分析,并考虑到股指挂钩类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份额大、数据可得性高,本学位论文从Wind数据库中选取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340个股指挂钩类结构性理财产品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展开资管新规背景下结构性理财产品整体定价水平,以及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和投资期限对其溢价率的影响研究。其中关于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的衡量,本学位论文借鉴了Celerier和Vallee(2017)关于描述结构性理财产品复杂度的三个维度,以收益结构折点数、收益情景个数、收益说明描述长度三个指标为依据,对国内主要五种不同类型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上的分类。定价方法的选择上,针对标的资产尖峰厚尾现象,本学位论文借鉴Chen等(2021)采用t分布刻画标的资产价格路径,并运用Monte Carlo数值模拟法为其定价。本学位论文最终得出以下结论:(1)资管新规颁布前,66.67%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样本溢价发行,平均溢价率为0.0358%;资管新规颁布后,92.93%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样本折价发行,平均溢价率为-0.2336%。但不论溢价还是折价发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理论价值均与实际价格十分接近。资管新规所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在降低结构性理财产品吸引力的同时削弱了发行机构的定价主导权。(2)全样本下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和投资期限均会对溢价率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回归系数分别为-0.254和-0.306,两个系数在Bootstrap检验下仍显著。该结论与国外恰恰相反,经分析是国内新兴市场和欧美成熟市场的差异所致。(3)不同发行主体下,结构性理财产品内嵌期权结构复杂度对溢价率的影响存在差异,在股份制银行样本下,内嵌期权结构对溢价率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与全样本下结论一致;但在国有银行样本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显著,经分析该结果与国有银行的综合实力较高和市场有效性较弱有关。反观投资期限,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期限对于溢价率都会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与全样本结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