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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是建立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之上的。传统金融工具主要有货币、股票、证券、商品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指数等,与之相对应,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主要有互换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抵押证券、可转换证券、认购权证、备兑认购权证、商品期货、互换等。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衍生性,所以其种类一直处于不断的创新中,各种衍生工具之间重组、变异的情况经常发生,以致有些金融衍生工具已很难严格界定它的种类。可以这样比喻,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科技”产物,它们出现的本来原因是为了避险的需要,也就是保值增值,抵御各种市场风险。但是,这种需求的满足却离不开投机的心理,投机者在根据各种信息对某种金融工具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购买金融衍生工具,在试图获得高利润的同时承担了决策失误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使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加长,因而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过分投机行为,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当成一场豪赌,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身的生存。而且,金融市场与其他经济领域的联系密切,一旦金融风暴发生,将会很快波及几乎所有的行业,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就是一个非常鲜明的例子。金融衍生工具是应保值增值、抵御市场风险的需要产生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是国际金融市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几十年间,虽然有多次惨痛教训,但也否定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贡献,正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国际金融市场才会空前的繁荣。因此,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就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更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并尽量减少它的消极影响,是各国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实际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水平领先的美国一直都在致力于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许多国际组织也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而法律的滞后性,加之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如此迅猛导致危机发生时往往令当局措手不及。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性很强,对其规制必须由各国密切合作,主要是由相关国家的监管当局联合制定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茶的进行。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还十分有限,市场也很不成熟,立法方面也处于零散状态。可是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联系已相当紧密,发展前景广阔,所以我国应当加紧建立适合自己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论文第一章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理论,包括它的定义、特点、形成和发展,最后总结了它的法律特征。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学界对其监管方式存在的派别之争。第三章介绍了相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立法尝试,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等。第四章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立法状况,如英美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第五章在说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主要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