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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范围内,按照一定的原则设定的细化、量化裁量权的具体操作标准。从裁量基准的制定来看,其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属于行政自制,从裁量基准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成文的裁量基准表现为规范性文件,不成文的裁量基准也通过反复适用形成行政惯例,所以具有规则属性,因此,裁量基准具有两面性,即自制属性和规则属性。裁量基准的自制属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拘束力,而规则属性决定了裁量基准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效力以及对法院的相对拘束力。裁量基准的制定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法院对裁量基准的审查是司法对行政监督的合理延伸,同时,现有规定表明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审查权,而成文的裁量基准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以,根据现有规定,法院有必要也有权力对裁量基准进行审查。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如何对待裁量基准?以“裁量基准”、“裁量权基准”以及“裁量参考基准”分别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平台进行搜索,经过筛选得到有效案例357个。通过对有效案例的整体情况统计分析,将法院对裁量基准的具体审查情况进行归纳,为后续发现裁量基准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回应打下基础。当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行为时,法院的态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将裁量基准作为审查依据、将裁量基准作为审查对象、回避对裁量基准的提及、不应僵化适用裁量基准以及其他理解;当行政机关逸脱裁量基准时,多数法院对此不予回应,部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裁量基准,少数法院允许行政机关逸脱裁量基准。从上述归纳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对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法院对是否应当审查裁量基准没有统一的做法;其次,法院在对裁量基准进行审查时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最后,法院对裁量基准是否应当严格适用以及能否逸脱的审查意见不一。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司法审查中多以个人态度来决定是否审查以及如何审查裁量基准,这不仅会给法官自身的裁判带来风险,也会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针对第一个问题,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一并审查裁量基准的诉讼请求,法院都应当对裁量基准进行审查,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当事人提出了一并审查裁量基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与否进行详细论述;当事人没有对裁量基准提起附带性审查,法院就对裁量基准的审查简要评述。针对裁量基准的审查标准,法院应当既审查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又审查裁量基准的合理性,并且合法性审查按照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若干要求进行,合理性审查则通过日常经验、相关因素考量和比例原则来进行判断。只有审查认为裁量基准合法、合理之后,才能将其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于裁量基准适用的审查,如果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则审查是否存在对个案特殊情况的忽视,如果行政机关逸脱裁量基准,则审查行政机关的逸脱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如果相关裁量基准的文件对行政机关逸脱基准有程序性要求,法院还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对裁量基准进行审查与正确适用,在维护司法统一的同时也发挥对行政权的审判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