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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由对美国、日本、中国近代制宪史上宪法移植的背景条件、特点以及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进行分析,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是从继承中自然生长,其宪法移植过程具有继承性与渐近性;日本明治宪法在移植过程中其对模仿对象的选择与对传统的创新值得借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宪法移植是由于机械的模仿与对本土资源的抛弃产生了宪法移植失败的最终后果。笔者认为宪法移植过程中出现的宪法模仿现象属于宪法移植的初级阶段,宪法须在良好的土壤中才能生成,应注意将本土传统与外来资源进行融合,才能由宪法移植的初级阶段转向宪法移植的高级阶段。中国现代宪政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在立宪的问题上要重视继承和利用本土资源,在宪法移植的宪法模仿初级阶段一定要有选择,适合的才模仿,宪法模仿的目的是为了宪法移植,而宪法移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宪政法治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