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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第二审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式。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与刑事审判模式具有内在联系,刑事审判模式决定刑事二审审理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追求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注重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因而大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强调实体公正,对二审案件大多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方式各有利弊,书面审理方式能体现诉讼效率目标,但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公正的实现,开庭审理方式更有利于产生公正的诉讼结果,但会牺牲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询)问审理和书面审理方式为补充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体现了既追求审判结果公正又追求审判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是,司法实践中,调查讯(询)问审理和书面审理方式既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开庭审理方式由于未能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得庭审的对抗功能和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引导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必须完善我国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本论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含义与特征,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类型,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主要介绍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书面审理方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开庭审理方式。并对上述两种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优势与不足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国外立法对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剖析了现行书面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从明确书面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条件,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削弱庭审法官的职权,增强庭审的对抗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