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国际能源贸易机制研究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kk8195086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能源贸易与其他国际贸易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能源本身的稀缺性、国家安全因素、环境保护因素、外交战略因素、市场垄断因素和贸易性质模糊等。WTO体制下可适用于能源贸易的规则主要是基本原则、例外条款、过境自由规则、国营贸易规则和多边协定,但是因为能源贸易的特殊性,这些规则在适用于能源贸易时往往存在不契合的现象。在WTO对能源贸易的规制实践中,“超级基金案”与“汽油标准案”具有重要意义。虽然部分能源贸易争端案件在WTO体制下解决,但是在实践中,能源贸易常常游离于WTO体制,WTO规制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从历史角度看主要在GATT形成初期并未重视能源贸易,未将能源贸易纳入规制范围;从WTO规则本身看,WTO的例外条款,尤其是安全例外,给能源贸易游离于WTO体制提供了依据;而能源贸易本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各国对待能源贸易持谨慎态度。但是新的变化,如能源安全局势、气候变化、能源丰富国入世、能源安全观的变迁等为推动WTO规则适用于国际能源贸易提供了动力。同时,WTO体制本身具有的动态性、包容性、广泛性为WTO规则适用于能源贸易提供了可行性。在WTO体制下由成员国协商制定专门的《能源贸易协定》可以作为推进WTO规则适用于能源贸易的路径选择。这样的选择,一是考虑到能源贸易的特殊性,采用专门的能源贸易协定可以充分地照顾这一因素;二是可以保持现有的WTO规则,能源作为常态商品特征可以由原WTO规则规制,使得一般贸易规则继续适用,不因局部的修改引起其他贸易适用上的不便。在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的构想上,也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贸易的特殊性,从而有效规制能源贸易。在构建能源贸易规则过程中,中国应当积极参与,从而提升话语权,保障自身的能源安全。为此,需要加强自身的谈判能力,把握好这一机遇。
其他文献
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像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一样危害着经济的发展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是一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集团,我们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应坚持“打早打小”的政
行政取缔是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明确出现的法律术语,常见于工商、卫生、海关、公安、建筑、食品药品、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法律中。且一直以来,行政取缔都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常用的重要执法手段之一。行政取缔以其通俗易懂、反应迅速、执法力度强、威慑力大、使用频率高等特点备受行政机关信赖,及时打击消灭一系列危害市场秩序、公民食品医疗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但行政取缔却又是一个令人吃不准、摸不透的行政执法手
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着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等功能。制度功能的落实依赖于其适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改变了国际经济格局和国家间的力量对比,美国学者提出了行为主义国际法的概念,用以审视人类行为的理性程度和国际法规范的合理性。行为主义国际法通过应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都非常火爆,房价不断攀升,飞速高涨的房价与国内民众的可承受力产生了很大的矛盾。由于大部分的居民没有能力承受如此之高的房价,“小产权房”的